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 即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代 理 人 劉兆芸債 務 人 李翌琝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黃朝掌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蔡政宏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洪彩瑛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送達代收人 許哲鐘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簡曼純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鄭崑發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牧邦民債 權 人 李瑞櫻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李 翌琝清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裁定選 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暨已 進行之變價程序,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實際支出)如主 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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