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27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27,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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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劉兆芸
債 務 人 李翌琝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彩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許哲鐘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鄭崑發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牧邦民
債 權 人 李瑞櫻
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李 翌琝清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裁定選 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暨已 進行之變價程序,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實際支出)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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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