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1號
ILDV,107,亡,1,20181107,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非訟代理人 蔡秉鈞
被宣告人  BASOR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BASORI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BASORI(男、印尼籍,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護照號碼:X○○○○○○號,最後雇主: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BASORI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BASORI為聲請人聘僱外籍勞工,於民 國105年9月28日因颱風外出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 ,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3月29日及 107年4月3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分別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報紙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 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請求宣告BASORI死亡。程序費用由 BASORI之遺產負擔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居留證 、護照、勞動部函附外國人聘僱許可名冊、新聞報紙、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武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宜 蘭縣政府消防局第2大隊南澳分局工作紀錄簿、出入登記簿 及宜蘭縣消防局人員傷亡清冊為證,復經證人即BASORI之同 事ANDRI YONO結證屬實,且有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附卷可佐 ,堪信聲請人主張情節為真。現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 定,得於失蹤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秉此,BASORI係於105年 9月28日失蹤,計至106年9月28日失蹤屆滿1年,依法應予推 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 告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1/1頁


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