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449號
TCDV,106,司促,21449,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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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惠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㈡本 票提示日為何?㈢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8年1月3日」簽 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倘無誤,應提出相符之本票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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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