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添發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張惠博間103 年度訴
字第12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於
本院即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88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提
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之99,999,999元部分,因是否准
予追加係第二審職權,由第二審視其是否准予追加,另行裁
定)。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
,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