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73號
CTDV,103,訴,1273,2014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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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添發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張惠博間103 年度訴
  字第12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於
  本院即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88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提
  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之99,999,999元部分,因是否准
  予追加係第二審職權,由第二審視其是否准予追加,另行裁
  定)。
二、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
  ,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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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