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加伸
債 務 人 黃宗榮
債 務 人 劉秀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