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878號
TCDV,102,司促,41878,201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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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8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加伸 
債 務 人 劉秀亮 

債 務 人 陳季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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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