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375號
TCDV,102,司促,40375,2013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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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5號
債 權 人 林志卿 


債 務 人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翔 
債 務 人 劉昌洪 
 
一、㈠債務人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昌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昌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G0000000之支票未經債務
  人劉昌洪背書,故對其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各支
  票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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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