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李意璇即李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
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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