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952號
TCDV,102,司促,34952,2013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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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李意璇即李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
  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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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