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064號
TCDV,102,司促,22064,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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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陳何麗紅

債 務 人 何勝益 

 
一、債務人陳何麗紅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叁萬玖仟零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⑵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何麗紅之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勝益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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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