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 權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張稘溎即張䕒云
債 務 人 張欽澤
債 務 人 張燕媚
債 務 人 楊裕源
一、㈠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張欽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債務人中一人
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㈡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楊裕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債
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
給付責任。
㈢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張欽澤、楊裕源應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張燕媚是否為本件債務
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其據以請求之
票據於發票時背書人「張林燕媚」已更名為「林燕媚」,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