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631號
TCDV,102,司促,19631,201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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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 權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張稘溎即張䕒云


債 務 人 張欽澤 
債 務 人 張燕媚 
債 務 人 楊裕源 

 
一、㈠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張欽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債務人中一人
   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㈡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楊裕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捌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債
   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
   給付責任。
  ㈢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稘溎即張䕒云張欽澤楊裕源應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張燕媚是否為本件債務
   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其據以請求之
   票據於發票時背書人「張林燕媚」已更名為「林燕媚」,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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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