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 權 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債 務 人 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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