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怡均即賴永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竑熙即賴怡蓉即賴永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怡均即賴永華之繼承人、賴竑熙即賴怡蓉即賴永華
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永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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