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89號
TCDV,102,司促,4189,201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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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債 權 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代 理 人 林水濱 
代 理 人 李銘煌 
債 務 人 林霙君 
債 務 人 呂宛蓁 
 
一、㈠債務人林霙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呂宛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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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