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043號
TCDV,101,司促,42043,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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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043號
債 權 人 蔡素蓮 
債 務 人 辰裕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楊紫瑩 
人         
 
一、㈠債務人楊紫瑩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⑵
   新臺幣貳拾萬元,及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
   ⑵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辰裕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⑵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
   ,⑵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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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