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542號
TCDV,101,司促,40542,201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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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542號
債 權 人 千中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彬璁 


債 務 人 簡紹庭 
債 務 人 簡發旺即鳴宏水電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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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中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