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巧雯
人
債 務 人 陳麗香
債 務 人 游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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