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4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岱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楨源
人
債 務 人 黃春和
一、債務人黃楨源、黃春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
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
黃楨源、黃春和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
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
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13220028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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