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49號
NTDV,101,司促,3049,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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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詹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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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