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02號
NTDV,101,司促,3702,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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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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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