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85號
NTDV,101,司促,3585,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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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陳丹即施昌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施昌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
  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施昌志
  係於98年7月11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及本件債務
  人施陳丹即施昌志之繼承人既已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則應
  以繼承被繼承人施昌志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
  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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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