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08號
NTDV,101,司促,3208,2012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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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李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美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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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