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劉春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宏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貳萬貳仟叁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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