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禾豐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欣宜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淯琳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兼上開三人
之法定代理
人 卓正義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洪麗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
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麗珍
係於99年9月19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
卓禾豐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欣宜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淯
琳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正義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
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洪麗珍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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