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05號
NTDV,101,司促,2605,201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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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禾豐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欣宜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淯琳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兼上開三人
之法定代理
人     卓正義即洪麗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洪麗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
  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麗珍
  係於99年9月19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
  卓禾豐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欣宜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淯
  琳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卓正義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
  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洪麗珍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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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