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萬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利率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並非連帶債務,債權
人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部分,因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