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13號
NTDV,101,司促,2213,2012040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萬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利率萬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並非連帶債務,債權
  人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部分,因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