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雷曉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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