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99年度,17號
SSEM,99,新秩,17,201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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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43.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
3月30日以南縣警偵秩字第09910002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10日14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善化鎮○○路339號富賓旅社203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翁崇育姦淫,以每次 15分鐘新台幣8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翁崇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有現場照片六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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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