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051號
PCDV,98,司促,19051,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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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周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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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