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周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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