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410號
TNDV,98,繼,410,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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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連李金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連聰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
村0鄰○○路000號)於97年12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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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