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建志
被 告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內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新臺幣4,129,89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8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