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7年度,18號
SSEV,97,新簡補,18,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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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建志 
被   告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內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新臺幣4,129,89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8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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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