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8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陳瓊慧
債 務 人 李東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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