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80號
CYDM,89,訴,380,200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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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南銘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南銘自民國玖拾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參酌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 查時所述,並有手槍多把及子彈多顆扣案可佐,認其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為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罪,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二月六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九十年四月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 ,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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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