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515號
FSEV,109,鳳補,515,2020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簡玉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