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簡玉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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