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494號
FSEV,109,鳳補,494,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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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興通即上合億企業社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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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