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466號
FSEV,109,鳳補,466,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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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張明賢


被   告 劉淑華 

      劉慶順 

      劉基得 

      劉淑媛 


      劉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
1,055 元(即被繼承人劉鄭秀英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花蓮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及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財產總額1,65
5,277 元×被告劉淑華應繼分1/5 =331,055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 元
,尚應補繳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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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