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張明賢
被 告 劉淑華
劉慶順
劉基得
劉淑媛
劉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
1,055 元(即被繼承人劉鄭秀英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花蓮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及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財產總額1,65
5,277 元×被告劉淑華應繼分1/5 =331,055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 元
,尚應補繳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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