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505號
FSEV,109,鳳簡,50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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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貴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
  債權人起訴主張他造二人間讓與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詐害其債權,依法訴請判決撤銷
  ,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
  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其後
  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該二訴訟標的
  價額中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295 號、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189 號等
  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24號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㈠先位聲明為:⒈確認被告楊貴雲呂品謙
  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所為買賣之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⒉確認被
  告呂品謙呂勝華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8 月9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07 年9 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⒊被告呂品謙呂勝華應就上開不
  動產分別於101 年5 月18日、107 年9 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備位聲明為:⒈被告楊
  貴雲及呂品謙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1 年5 月18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
  銷;⒉被告呂品謙呂勝華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7
  年8 月9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07 年9 月11日所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⒊被告呂品謙呂勝華
  就上開不動產分別於101 年5 月18日、107 年9 月11日以買
  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上開先、備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而上開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原告獲保全之
  債權利益計算,惟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從而,應以各訴訟標的中價
  額最高之系爭不動產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系爭不動產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578 元【計算式:(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總面積×權利範圍)+原告於109 年4 月29日
  陳報之系爭建物之交易價值×權利範圍】,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721,5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 元,尚需補繳16,0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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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總面積│土地公告現值│現值(價額) │
├──┼─────────────┼────┼───┼──────┼──────┤
│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14  │335㎡ │7,300元/㎡ │174,679元  │
│  │土地           │    │   │      │      │
├──┼─────────────┼────┼───┼──────┼──────┤
│ 2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段2359-4 │1/2   │111㎡ │7,300元/㎡ │405,150元  │
│  │地號土地         │    │   │      │      │
├──┼─────────────┼────┼───┼──────┼──────┤
│ 3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段2359-12 │1/14  │33 ㎡ │7,300元/㎡ │17,207元  │
│  │地號土地         │    │   │      │      │
├──┼─────────────┼────┼───┼──────┼──────┤
│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1/2   │   │      │1,124,542 元│
│  │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林園區│    │   │      │      │
│  │溪州一路238 巷1 號房屋  │    │   │      │      │
├──┼─────────────┼────┼───┼──────┼──────┤
│  │合           計│    │   │      │1,721,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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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