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4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 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 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 ,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 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 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對被 告施俊源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之訴,惟查,被告已於107 年11 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按被告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 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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