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9年度,138號
KSBA,109,聲,13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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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謝幸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確認行
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當事 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惟其情形係可補正,行政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40號、第61 1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387號),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9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僅泛稱「為了瞭解案件 進行情形」,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 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狀,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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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