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滿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1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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