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送達代收人 郭欣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廖敏郎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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