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676號
KSEV,109,雄補,676,2020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送達代收人 郭欣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廖敏郎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1/1頁


參考資料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