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372號
KSEV,109,雄補,1372,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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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慶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92
  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 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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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