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慶巖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92
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80 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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