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264號
KSEV,109,雄補,1264,2020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海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7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