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244號
KSEV,109,雄補,124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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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不當得利、利息、違
   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
   之2 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排除地下三樓土地上遭被告物品
  占用土地面積,且未提供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地下
  三樓坐落之土地地號,亦未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
  正下列項目,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 就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請陳報系爭遭占用位置坐落之土
   地地號為何?
(二)該位置占用該土地之面積約為若干平方公尺,
(三)提出台端所有上開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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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寧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