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洪榮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9,
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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