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邱進達即蕎丞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0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