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郭黛葶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依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32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