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95號
KSEV,109,雄司補,95,2020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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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
原   告 王天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墨即李昱亘即顏昱亘間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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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