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9年度,162號
KSEV,109,雄司聲,162,2020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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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范尤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堉菁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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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