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侯宜均
相 對 人 李政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相對人住所 地位於屏東縣萬丹鄉,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又經本院於109 年6 月9 日通知聲請人陳報本院有 管轄權之法律依據,聲請人迄未補正,且相對人具狀聲請移 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