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8年度,114號
KSEV,108,雄勞簡,114,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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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若蓁彭志平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聲明上訴狀 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94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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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