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9年度,81號
KMEV,109,城簡,81,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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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81號
原   告 唐文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淑勤核發支付命令(
109 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5 萬2,480 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1,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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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